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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7-19 08:53:06    文字:【】【】【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我市诚信管理要求,规范招投标主体各方行为,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区进场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结束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书面资料在公示发布后补齐。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拟中标单位、被否决的投标情况、受理异议投诉单位等。
  招标项目设置工程项目业绩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计算评标(资格预审)得分的,列入中标公示内容(含资格预审业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业绩情况表,明确中标候选人提供的经评委认定有效的项目业绩(含资格预审业绩)一并在中标公示时公开,同时招标人进行公示业绩真实性核查,若发现业绩有造假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如出现项目业绩真实性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中标公示时,需同时提供书面业绩核查情况说明。
  二、中标公示信息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并同步按规定向有关省级平台推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项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出具包含中标公示内容的评标报告,如实记载被否决的投标情况及中标候选人项目业绩认定情况。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出具包含预审申请通过单位项目业绩认定情况的资格审查报告。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开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个人名义的需署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五、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及时办理中标公示领取手续,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市招管办〔2003〕0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公示制度的通知》停止执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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