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7-19 08:52:08    文字:【】【】【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公管办(监督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费支付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费支付标准

 

为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费确定以下支付标准:

一、评审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指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内的,下同)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二、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以下统一标准支付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每人200元;

(二)市外的每人500元;省外的也可按实报销。

三、有以下情形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评审费:

(1)特别重大、特别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另行邀请知名专家的;

(2)特别重大、特别复杂的工程招标项目,使用我市资深专家库专家的。

四、未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本标准;未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招标(采购)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集中采购项目由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评审费(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

六、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按本标准执行,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另行制订评审支付标准。

七、本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由市公管办制订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2-2022 浙江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